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已廢止)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F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只有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為可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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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效婚姻則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構成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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