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 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并獨立生活。
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時,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過繼母或繼父撫養教育,在這種情形下,繼父母與繼子女僅產生姻親關系。
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曾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在成年后已脫離繼父或繼母獨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曾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可認定為擬制血親關系,雙方產生父母子女單質權利義務。
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備上述情況之一者,均可認定為擬制血親關系,雙方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離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繼承關系:
1、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無論離婚父母是否撫養子女,都不會影響子女的繼承權。
2、養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權,由于養父與養母離婚,子女由養父或養母單獨撫養,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養父或養母與原養子女的關系可以解除,導致相互繼承遺產權的消除。
3、有贍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權也可能因繼父與繼母離婚而終止原贍養關系,因為對方不繼續承擔贍養責任,導致相互繼承權的消除。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標準有哪些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稱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為繼父或繼母;夫稱其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稱其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為繼子女。關于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認定在法律上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的必要,因此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就不會形成撫養關系,雙方僅僅是是因為繼父母與生父母締結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姻親關系。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未成年,但是未與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若再婚一方 不支付撫養費 或不接孩子到其處共同生活,則繼父母與子女關系之間并不存在撫養關系而僅為一種姻親關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與現任配偶 的 夫妻共同財產 支付 孩子撫養費 并且時常接孩子來家中居住能否認定雙方具 有撫養關系 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現在較為主流的觀點是,《民法典》中規定父母 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應著重于“撫養和教育”,即不應僅僅認定為一種財產的給付或是一種探望權的行使,而是應視作為一種辛勤的付出。這樣繼父母才能要求繼子 女在其年老時對其進行贍養,這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一方僅僅用再婚后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支付 子女的撫養費 或短時間的與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繼父母 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有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備上述情況之一者,只要能夠持續穩定較長的共同生活時間,均可認定為擬制血親關系,雙方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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