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如何繼承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承包法 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 繼承 ,而有限地認可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 繼承人 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 招標 、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法律客觀: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民法典 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父母過世農村的土地能否繼承權
父母去世之后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被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的,但繼承人所繼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另外,到底由誰來繼承土地使用權,是需要法定繼承人之間自己協商來確定的,因為土地使用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必須要以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名字為準。
一、父母去世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被繼承? 可以,土地使用權繼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它是一種財產權,繼承權的實現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2與特定的人身關系相聯系,只有與被繼承人有血親或姻親關系或通過遺囑指定的人才可能成為繼承人; 3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權的權利主體僅僅是境內外公民。國家或法人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權繼承權。即使繼承人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只是接受遺贈;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法定繼承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進行土地使用權繼承的一種法律制度。二、土地使用權的被繼承人的范圍 下列人員可以為土地使用權的被繼承人: 1、接受國家交付的用于一年生農作物種植、用于水產養殖的農業土地的公民; 2、接受國家交付的用于種植多年生農作物的土地、用于種植林木的土地、宅基地的公民、家庭戶成員; 3、有權使用他人依照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規定向自己轉移土地使用權土地的公民。三、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一般來說,民眾生前也不是無償的獲得的國家土地使用權的,那在父母去世之后,該塊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只要沒有到期的,或者說已經到期但是政府也沒有無償收回的情況下,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就是合理的。另外,生前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被繼承。
農村土地如何繼承
眾所周知,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并不是個人所有的,是集體所有。所以這就引起了很多人的擔心,擔心在自己的家人去世后,農村的土地是不是要收回無法繼承?今天就有我帶您了解一下這里面的奧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農村土地如何繼承 只能繼承使用權。農村承包經營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還有農戶,在承包期內,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沒有農戶了,土地由村集體收回。非農戶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但可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肯定現在法律沒有把宅基地作為遺產,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不能被繼承或贈與。但是,公民的房屋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公民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后,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子產權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所以,大家不要以訛傳訛無法繼承農村土地噢。我們雖然沒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擁有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這種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
農村老人過世后土地如何處置
農村老人去世后名下土地應由其戶內親屬繼續使用,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老人去世銷戶的家庭整體消亡,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在本村內重新分配簽訂承包合同。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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