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證明怎么開
辦理婚姻關系證明,具體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須持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所在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1、本人戶口證明(戶口卡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出國人員指護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須一致,如不一致,須由派出所更正并加蓋印章;身份證或戶口卡丟失者,須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證號碼證明或戶籍證明。
2、證明信。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何時何地與何人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至今是夫妻關系;因結婚證丟失,同意前去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單位蓋章。由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沒有人事、勞資部門的單位可由代管人事檔案的部門出具;軍人由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城鎮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的主管部門出具;農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
3、查檔證明。內容:檔案字第號、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結婚證字號及登記日期和承辦機關全稱,出證部門蓋章。由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檔部門,根據原婚姻登記檔案的記錄如實出證。
4、雙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紙合影像片三張或二寸單人像片各三張。
5、個人聲明。用16開紙寫明申請補辦原因、理由、用途,并表明丟失的結婚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自負,簽字并按指紋。
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買房、貸款,都需要出具一份個人婚姻登記證明,以前跑民政局去辦的這個事兒,以后可能會有重大變化了。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已下發通知,規定除辦理涉臺和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外,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婚姻關系證明在哪里開
婚姻狀況聲明可以在以下地方開: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并蓋上戶籍專用章。
3、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婚姻關系證明辦理流程如下:
1、須持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
2、身份證以及居民戶口本原件;
3、已婚的需要帶上結婚證;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4、如果本人不能前往辦理,需要他人代辦的,代辦人要攜帶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以及代辦聲明書,但不是所有地方都允許代辦,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5、注意:委托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證事由、授權“受委托人填寫聲明書”,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落款:簽名,簽署日期。涉外委托時,委托書為外文書寫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件。
綜上所述,雖然現在婚姻關系證明是在派出所開的,但是也有個別地方還是在民政局,所以為了保險起見,小伙伴們可以先去派出所,如果能開出來就很好,不能的話再去民政局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民政局開結婚證明需要什么證件
一般指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登記時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婚姻關系證明的辦理所需材料:
1、當事人申請;
2、單位或村民居委員有關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登記結婚、離婚原始材料。
婚姻關系證明的辦理程序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均應當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予以辦理或拒絕辦理。
領結婚證的,一般都需要帶8種證件。分別是: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的居民戶口本;
3、三張兩寸大小的結婚登記照,紅藍背景;
4、無血緣關系證明;
5、單身證明;
6、再婚者需要出示離婚證明或是離婚證;
7、港澳臺同胞需要出示通行證,回鄉證;
8、外國友人要出示有效的護照。
辦理結婚的流程如下: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綜上所述,我們在辦理結婚證明的時候,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需要用到的材料就包括單位或者村民居委會的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以及登記結婚離婚的原始資料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民政局開具婚姻關系證明
法律主觀:
結婚證是 婚姻登記機關 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根據民政部門頒發的相關規定: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系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 戶籍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 出具的《戶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張。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并出具《夫妻關系證明》。《夫妻關系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對于 結婚證丟失 ,有補辦需求的人,雙方可以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 居民身份證 ,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當事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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