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前的財產復婚后是共有財產嗎
復婚前的財產復婚后是共有財產。
夫妻復婚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將該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訂立的書面約定;
2、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具體包括工資、獎金以及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離婚之后財產的劃分就屬于個人財產范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復婚僅是曾經是夫妻關系的人再次結婚,并不因結婚對象的不同,使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復婚財產如何處理
1、 夫妻個人財產 只要是在結婚證登記日之前的財產,無論是初婚登記,還是復婚登記,都屬于婚前財產。而離婚后所分得的財產,即使是復婚,也屬于個人財產。下列情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 。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 繼承的財產 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金 、 破產安置補償 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婚的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二婚婚前財產的分割,視以下情況而定:
1、再婚前夫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2、再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分割。無約定的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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