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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遺囑承無效是否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無效是否按法定繼承)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7-27 17:41:03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嗎

我國 財產繼承 發生的根據有三種方式:一是 法定繼承 ;二是 遺囑繼承 或者遺贈;三遺贈 扶養 協議。其中,以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為主要的 遺產繼承 方式,那么一般來說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適用效力是不平等的,那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嗎?如果立 遺囑 人訂立了多份不同安排的遺囑,那么多份遺囑中哪個優先適用?本文就以上兩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嗎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嗎?答案是肯定的。 1、我國《 繼承法 》第五條規定“ 繼承 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 繼承人 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 2、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 繼承權 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多份遺囑中哪個優先適用 1、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 公正遺囑 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3、《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 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綜上可知,公證遺囑優先適用。最后訂立的遺囑優先適用。 多份遺囑中哪個優先適用”的介紹,我們了解了一般情況下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以及多份遺囑應當優先適用哪個的問題。涉及到繼承問題,其核心的就是采用何種繼承方式及繼承方案,因為這直接決定了得到的遺產的份額。所以,一旦需要辦理繼承,最好隨時咨詢專業的 遺產繼承律師 ,幫助你分辨應該適用哪種繼承方式和遺囑,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未證明遺囑有效 能按法定繼承處理嗎

法律主觀:

一、未證明遺囑有效 能按法定繼承處理嗎
未證明遺囑有效,能按 法定繼承 處理,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二、法定繼承人怎樣分配
法定繼承人 分配方式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2)對 被繼承人 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三、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
1.實物分割: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      財產的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一)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范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三)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      因為在遺囑繼承中,根據財產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遺囑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這要取決于遺囑的內容。      (四)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      現實中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另外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況結束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訂立書面遺囑或者錄音遺囑,否則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失效遺囑所涉遺產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二、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      遺囑同其它民事行為一樣,對主體資格有一定的要求。《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遺囑是以立遺囑人能進行有效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達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是以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為準。三、遺囑的客體存在瑕疵而導致遺囑無效      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等到遺囑生效時,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實際的毀損也包括權利的瑕疵)那自然不會產生遺囑人在遺囑中希望達到的法律后果。實際的毀損容易理解,即遺囑要處分的物已經滅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談不上繼承的問題。      權利的瑕疵包括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后全部或部分轉讓了所有權,立遺囑人不再具有對物的完全處分權。2、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根本不歸立遺囑人所有,那么遺囑中涉及到的對這部分財物的處分自然也就沒法實現。《繼承法》第3條規定公民在遺囑中可以處分的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券和債權)。公民立遺囑時只能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對不屬于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就屬于無效處分,會引起該部分內容失效。最常見的就是遺囑中涉及到夫妻間的共有財產、撫恤金、保險金等,因為此類財產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質,有其特殊性在里面。因而立遺囑時,應謹慎處理此類財產,確保立遺囑人擁有完全所有權后,才能在遺囑中進行處分。四、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遺囑無效。      最常見的是《繼承法》第19條規定的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違反此條規定,則遺囑中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法院會首先劃出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的繼承人應享有份額。然后再對剩余的部分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五、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遺囑人受到外力脅迫或受他人欺騙而訂立遺囑,事后立遺囑人又有證據證明脅迫、欺騙情形的,法院會認定該遺囑無效。六、存在多份遺囑而導致部分遺囑失效。      《繼承法》規定的遺囑法定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正如前面所講到的既然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重新訂立遺囑,這樣就有可能出現有多份遺囑同時存在的情況。如何確認這多份遺囑的效力?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1、多份遺囑如果處分的內容并不沖突并相互補充,則各自都有法律效力;2、如果內容存在沖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則處理:(1)、公證遺囑優先原則。即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2)、后遺囑優先原則。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七、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失效。      此種情形首先表現為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如果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那么自然使遺囑的該項處分失效。另外如果繼承人因為法定原因喪失了遺囑繼承權也會導致遺囑的該項處分無效。《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4、偽造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這部分遺產份額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      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失效的另一情形是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囑此時并未生效,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應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并不會產生遺囑繼承的效力。八、清償債務導致的遺囑失效。      我國自古流傳“父債子還”這一說法,然而現在我們再來分析這一說法,它顯然是同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相抵觸。父、子二人作為兩個法律上獨立的民事主體,子女沒有法定的義務償還父輩的債務,子女僅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父輩債務,即遺產先用來償還應償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所欠的債務,則首先滿足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遺產,然后依《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清償債務。這樣實際上就使得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對相關財產的處分完全得不到實現,因而這樣的遺囑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并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立遺囑人希望的法律后果。所以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否則只能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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