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辦婚禮沒領證算合法夫妻嗎
只辦婚禮沒領證不算合法夫妻,具體如下:
1、夫妻關系的建立,以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為標志;
2、不存在事實婚姻,男女沒有辦理結婚證在一起生活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3、同居關系,不存在起訴離婚的問題;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只有就同居析產起訴到法院,法院才會受理。
合法的婚姻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2、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3、必須是男女異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系;
4、必須是夫妻雙方自愿結婚;
5、雙方都沒有配偶。
綜上所述,如果只是舉行婚禮,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話,只能構成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構成夫妻關系,鬧矛盾的時候就更加沒有離婚的一說了。合法的婚姻是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確定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受法律保護嗎
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關系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事實婚姻關系其實還是有一些傳統習俗的影響,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記制度不健全,法制宣傳力度不夠等這些因素造成的。所謂的事實婚姻,只不過是男女兩個人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只要沒領結婚證的都不受法律保護。
一、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還受法律保護嗎? 不受法律保護,《民法典》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二、民法典關于事實婚姻的定義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三、民法典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如果事實婚姻都會受到法律保護,那國家規定的婚姻登記制度將形同虛設。再者,事實婚姻也分好幾種不同的情況的,其實,正常情況下的婚前同居也可以看成事實婚姻的一種,還有一種就是自己有配偶但是在外和其他人形成事實婚姻。這些做法在法律上全部都是違規的,婚姻關系根本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
辦了婚禮沒領證算合法夫妻嗎
不算
辦婚禮沒領證不算合法夫妻。法律明確規定結婚只有一種方法,那就是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至于所謂的結婚儀式之類的,不屬于法律上的結婚,當事人只是經過結婚儀式,沒有領取結婚證的,不屬于結婚,沒有夫妻關系。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依據該規定,沒有辦理結婚證的不能確立夫妻關系。
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只有領取了結婚證的才會屬于合法夫妻。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愿、均無配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并非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結婚證辦理流程
(一)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二)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1-4項證明文件)離婚證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1-4項證明文件):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1-4項證明文件)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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