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遺囑應當在錄音中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及錄音的具體時間。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分析:生前談話錄像可以作為遺囑,在遺囑形式中屬于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有效的條件包括:
1、遺囑訂立時,遺囑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其中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這一規(guī)定屬于強行性規(guī)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5、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chǎn)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chǎn)。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chǎn)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chǎn)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的,遺囑的該部分內(nèi)容,應認定無效。
6、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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