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代位繼承嗎
遺囑不能適用代位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即如有遺囑先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如果遺囑規定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死亡,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如果按照法定繼承,遺產應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而代位繼承規定的是在法定繼承中,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代位繼承不適用遺囑繼承
法律主觀:
代位繼承不能適用遺囑繼承的原因是:遺囑人訂立遺囑的目的就是自己分配遺產,在遺囑中可以代位繼承的話就違背了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法律規定代位繼承只存在于法定繼承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遺囑繼承可以代位嗎
遺囑繼承不可以代位。具體如下:
1、根據法律規定,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是對法定繼承的補充,與遺囑繼承在性質、范圍、條件等方面是不同的;
2、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法定繼承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不能代位繼承;
3、遺囑繼承中,如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囑人的遺產應用法定繼承的方式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因此,遺囑繼承不能適用代位繼承。
遺囑繼承流程如下:
1、編寫遺囑,遺囑是一份書面文件,規定了遺產的分配方式和繼承人的身份。您可以請律師協助您編寫遺囑,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遺囑登記,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您可以選擇將遺囑登記在相關機構或法院。遺囑登記可以提供額外的保障,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遺囑執行,在您去世后,遺囑將由遺囑執行人(通常是您在遺囑中指定的人)負責執行。遺囑執行人將根據遺囑的規定,處理遺產的分配和其他相關事宜;
4、遺產評估和債務清算,遺囑執行人可能需要對遺產進行評估,并清算任何債務。這可能包括支付遺產稅、債務償還等;
5、繼承人通知,遺囑執行人將通知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告知他們他們的繼承權利和相應的遺產份額;
6、遺產分配,根據遺囑的規定,遺囑執行人將進行遺產的分配。這可能涉及遺產的轉移、財產的變現等;
7、遺產爭議解決,如果有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或遺產分配提出異議,可能會發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法庭介入解決爭議。
綜上所述,代位繼承只存在于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是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如果遺囑的繼承人死亡的,轉為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遺囑繼承可以適用代位繼承么
法律分析:遺囑繼承是不可以適用代位繼承的,只有法定繼承才能適用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中,如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囑人的遺產應用法定繼承的方式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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