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后悔了能撤銷嗎
不能。根據查詢華律網信息顯示,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繼承公證后悔了是不能撤銷,但可以雙方或者多方協商一致對公證內容進行變更。
放棄遺產繼承權后可以反悔嗎
放棄繼承權后在遺產處理前有正當理由、并有相關證據的能反悔。在遺產處理后反悔的無效,不能再繼承遺產。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就不再享有繼承權,不能再繼承遺產。
一、放棄遺產繼承的依據是什么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公證員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有一項公證是不可或缺的,即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3、放棄繼承的一個最重要條件即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應當是從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間內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二、繼承人是否能在放棄繼承權后反悔
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后反悔,首先可以于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此外,如果放棄繼承是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的公證是否能撤銷要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放棄繼承權后反悔是否有效關鍵是看遺產是否進行處理,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只要繼承人能夠提出正當理由并有相關證據,那么反悔是可以被承認的。如果在遺產處理后或者處理前無正當理由而反悔的,就不會給予承認在我們的。
三、放棄繼承權有哪些特別注意的地方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因為于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并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后,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的辦理
放棄繼承人、繼承人申辦公證時應提供的身份材料、財產憑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資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如放棄繼承人、繼承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或隱瞞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公證處有權拒絕公證,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由申辦公證的放棄繼承人、繼承人自行承擔,公證處預收的公證費按規定不予全額退還。
當事人領取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后,應到相關部門去辦理領取遺產的手續,如遺產為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股權等財產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財產過戶轉移登記手續。如不及時領取遺產,不及時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如果當事人在出現死亡或者是其他意外情況后是可以將財產分配給自己的子女、配偶、父母以及其他兄弟姐妹的,那么在繼承遺產時也是會按照法定規定的原則和比例來進行處理,如果說當事人在生前已經訂立了遺囑時,在分配遺產時也是會按照遺囑中規定的內容來執行。
四、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2、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br>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遺產做了公證放棄還可以反悔嗎?
法律主觀:
一、放棄遺產繼續公證可以反悔嗎
可以,若要反悔,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但本案中涉及的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因此林女士要求重新繼承父親的遺產缺乏法律依據。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嗎
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币蚨?,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于以后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三)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四)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五)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放棄繼承權公證后反悔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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