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前對其財產進行分配的書面文件,其中包括對房產的繼承安排。在遺囑中,遺囑人可以指定繼承人、分配財產、規定遺產管理人等。但是,遺囑的效力需要經過公證才能生效。那么遺囑房產繼承需要公證嗎?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遺囑房產繼承需要公證嗎:
遺囑房產繼承需要公證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房產繼承需要公證,只有經過公證的遺囑才能被認定為有效的遺囑,才能生效。此外遺囑房產繼承公證還具有以下幾個好處:
1、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公證機關會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保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出現虛假遺囑或非法遺囑的情況。這樣可以保證遺囑的有效性,避免遺產糾紛的發生。
2、避免遺囑被篡改或丟失
公證機關會將遺囑進行備案,并在遺囑上加蓋公證章,證明遺囑的有效性。這樣可以避免遺囑被篡改或丟失的情況,保證遺囑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3、加快遺產分配的進程
公證遺囑可以加快遺產分配的進程。因為公證遺囑已經經過公證機關的審查和認證,可以直接作為遺產分配的依據,避免了遺產分配的糾紛和耗時。
遺囑房產繼承要注意什么問題:
1、遺囑應該明確
遺囑應該明確,避免出現模糊不清的情況。特別是在涉及房產繼承的情況下,遺囑應該明確指定繼承人、繼承份額、房產的具體位置和面積等信息。
2、遺囑應該合法
遺囑應該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在涉及房產繼承的情況下,遺囑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避免出現非法遺囑的情況。
3、遺囑應該公證
遺囑應該經過公證,確保遺囑的有效性。特別是在涉及房產繼承的情況下,遺囑的公證可以避免遺產糾紛的發生,保證遺產分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海豹搬家
遺產繼承不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規定遺產繼承一定要公證,當事人自己可以選擇公證還是不公證。遺產繼承并不需要經過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公正與否由當事人自己選擇。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囑繼承房產并不需要公證。
公證只是為了讓遺囑更具有效力,并不意味著不公證的就是無效的。如果繼承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公不公證都是有效的。同樣,如果繼承是無效的,即使經過了公證,依舊沒有效力。
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2、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3、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遺囑繼承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遺囑人在生前親筆書寫的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不需要見證人;
3、代書遺囑,如果遺囑人因病或者不識字不能書寫遺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
4、錄音錄像遺囑,這種形式現在實際上并不多見,一般也不建議采用,因為存在著被剪輯或者篡改的可能性;
5、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
遺囑的有效要件:
1、主體要件。遺囑人在遺囑作成時須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遺囑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
如前所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無遺囑能力。對遺囑能力的判斷應以設立遺囑時為準。
2、客體要件。遺囑所處分的財產須是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且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3、內容要件。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無效遺囑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于設立遺囑后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有效;但其于民事行為能力變動以后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2、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欠缺遺囑的合法要件而無效。
受脅迫、欺詐訂立的遺囑,在遺囑人生前可以通過另訂遺囑、事實行為以及法律行為將該遺囑撤銷;在遺囑人死后,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應負證明遺囑是遺囑人因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舉證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遺囑,雖然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不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第148條至第150條的規定,不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偽造遺囑及代理訂立遺囑
這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設立,但根本不是被繼承人意思表示的遺囑。只要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名義上是遺囑人的遺囑都屬于偽造遺囑,不論其內容如何、是否損害了繼承人的利益,均為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
遺囑的內容被遺囑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是對遺囑的內容修改、刪節、補充等。經篡改的遺囑內容已經不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發生遺囑的效力,為無效。遺囑不能因被篡改而全部無效,遺囑中未被篡改的內容仍然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