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到老人所立的遺囑要想生效,應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真實意愿,避免脅迫、欺騙、偽造、篡改和神志不清。
3、遺囑人需有財產處分權。
4、遺囑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法律,保障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繼承人及胎兒權益。
5、遺囑形式需合法,如公證、自書、代書等。
手寫遺囑有法律效力,即使不公證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證后的法律效力要大于其他類型的遺囑。手寫遺囑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效:
第一、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置他人財產。
第二、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包括遺產范圍、遺產處置方式要明確具體,繼承人要明確具體,繼承人是遺囑的主要權利人,不能用昵稱、別名進行稱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便與識別的身份標識。
第三、手寫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認知與了解。
第四、手寫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內容也是要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
第五、遺囑內容本身不能夠附生效條件,否則所附的條件將會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一、遺囑成立的有效條件
1、主體要件:遺囑訂立人需要具備從事相應行為的能力,以確保遺囑內容是訂立人真實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當事人是否能夠完全認知自己行為,具有與行為性質相匹配的智力和精神狀態為判斷標準。我國遺囑能力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要求一致,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才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無遺囑能力。
2、客體要件:遺囑所處分的財產 必須是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且必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3、內容要件: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二、有遺囑的房產怎么繼承
民法典規定,有遺囑的情況下,一般是按遺囑規定繼承房產。但并不是有遺囑就一定能繼承房產,例如遺囑無效的,不能按遺囑繼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無效遺產應如何處理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并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么,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么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余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和內容要件是遺囑成立的實質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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