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時,要準備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的所在地證明和遺產種類、數量以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債務情況證明;
4、如有遺囑的話,要提供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打遺產官司哪些是證據
遺產案件的主要證據為原告、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原告是合法的繼承人。那么,針對原告的合法繼承身份,需要準備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的前提條件是被繼承人死亡。因此,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需要按法律規定提交。例如,公證遺囑的,需要提供公證機關的公證書;代書遺囑的,需要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等等。
最主要的遺產范圍,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賬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票代碼、資金帳號等等,逐一提供證據進行說明,不要遺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 法定繼承人 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 在起訴時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繼承糾紛訴訟提交哪些證據,具體如下所述: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 法定繼承 或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證明法定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有以下三種: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
(3)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2、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還應根據不同的情形,提出如下相應的證據:
(1)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2)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3)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書。
(4)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5)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三)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賬號。
3、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5、證明被繼承人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6、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三、遺產官司哪時候開庭
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為原告。繼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遺產繼承訴訟 ,怎么確定原被告,具體如下所述:
1、遺產繼承訴訟難以確定原被告的原因
在財產糾紛中,遺產繼承的糾紛是比較特殊的一種。爭議的各方都是有親屬關系的人,大部分還是至親。所以,即使發生爭議,大部分當事人只是不滿一個或幾個人的行為,很少對所有的爭議相關人都要求提起訴訟。但是,因為繼承的財產的同一性,一個繼承的案件會對所有的繼承人產生影響。所以,許多當事人在起訴時不知如何確定被告。
打遺產官司,需要準備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繼承人應當慎重放棄繼承權,若放棄繼承權后想反悔,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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