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識!與日常生活相關的8個變化。
1.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第1064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
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律師解讀:夫妻一方的舉債,金額、用途明顯超出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另有約定。
2.離婚需要三十日的冷靜期。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律師解讀:立法上這條是好的,避免了后浪們的沖動式離婚。然而,律師接觸的現實告訴我們,有一方鐵了心要離的,別說 30 天,30 個月也能離:離不了的,糾纏半個世紀也離不了。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
3.法院應判離。第1079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訴訟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律師解讀:對于因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第一次判不離的,分居滿一年,第二次法院會判離。話說,司法實務中現在也是這么執行的。
4.撫養權問題。第1084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律師解讀:法官對于滿8歲的小孩,有時會讓律師、父母帶其到辦公室,問問孩子的意愿,這都是人民的好法官。對于那些明明因為成年人的利益(經濟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卻說為了孩子有個完整家庭的說法,不認同。如果真是為了孩子,能過就好好過:過不了,就好好分。
5.離婚補償。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律師解讀:挺好的規定,傾向照顧女方利益。咱國家離婚時沒有要求男方支付"贍養費",但是現在也規定了補償。(帶娃很辛苦的好不好)。
6.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律師解讀:之前的婚姻法語境下,不光普通民眾包括部分同行都對此有點混淆--如果有一方出軌,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財產多分?錯。另一方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判個 10 萬以下,你覺得多么),但不能要求多分,除非證明對方有隱匿轉移財產,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民法典這次至少在理論原則上明確了,既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多分。拭目以待落地效果。
7.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第1136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律師解讀:手寫的遺囑越來越少,而打印、錄像遺囑適應人們的新習慣。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多份遺囑情況下,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這不容易,也是亮點。
8.偵探公司越來越難。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律師解讀:偵探公司提供的開房記錄等信息客觀上讓很多婚姻走向分離。對于隱私,大多數人都有了解甚至偷窺的欲望,只有到了自己身上,才知道痛。新的規定,當屬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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