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婚前債權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個人償還,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作為婚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皆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婚前債務由婚前所負債務的一方自己承擔,婚后一方沒有義務承擔該債務。但是因為婚后通常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婚前所負債務的一方在償還債務時,只能用自己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占的份額財產來承擔債務。所以,雖然婚前債務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但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仍造成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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