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起訴法院 對于 繼承 案件,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34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被 繼承人 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還有 級別管轄 的問題,對于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2、明確被告和訴訟請求 (1)明確訴訟請求的內容一般來說,繼承案件的訴訟請求有兩點:一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繼承的遺產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擔 訴訟費用 及其他費用。 (2)處理好告多與告少的關系。由于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職權主動干預,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與少又是相對的,必須根據案件作具體分析,還要考慮告多與訴訟費用的多少之間的關系問題。 3、明確起訴條件根據我國規定,當事人應該符合也下幾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 法規 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 清算 后交納。
法律分析:1、要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要收集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的證明;3、整理起訴狀等訴訟材料4、到管轄法院立案,交納起訴費。如果是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的訴訟材料后,首先審查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需要提出管轄異議,確認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其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收集對自已有利的證據來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繼承房屋的官司是一個籠統的概念,繼承法律關系相對復雜多變,不過大體上糾紛發生的原因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繼承人之間就房屋繼承的問題產生糾紛涉訴的,二是繼承人繼承房屋后再進行交易產生糾紛涉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要明確起訴的條件。根據我國規定,當事人應該符合也下幾個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要寫好起訴狀。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文書。原告起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以書面形式為原則,現在我國司法機關和法律部門都有專門的訴訟用紙,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規范要求去寫即可。但在寫起訴書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寫明訴訟請求,,二是根據訴訟請求闡明訴訟事實和理由,事實要客觀真實,理由要充分。就被告方而言,對原告的起訴要把握以下幾點:,首先,不能之不置理。現實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無理告訴,或知道無理就不進行答辯了。不答辯雖然可以,是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同時也就意味著自己失去了一次辯解的機會,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機會。這樣,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訴訟效果。,其次,要正確對待。先要看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有無管轄權異議的問題,進而對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答辯。,再次,就是寫好答辯狀。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駁斥對方,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求的訴訟文書。答辯狀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原告的起訴中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列舉事實是否真實,主張有無證據,請求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和闡述,力求做到針對性強、邏輯嚴密、條理清楚,證據充分、論述有力。,律師是專業人員,具有法律知識全面,訴訟經驗豐富,因而,請律師就成為打官司的首選。當然,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自己又能說的清楚,就沒必要請。但往往有的案件比較復雜,當事人又缺乏法律知識,無技巧和經驗,請律師就非常必要了。,把好證據關。從法律上講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的支持,即使有關系,也只能贏一時,不能贏到底。因此,當事人能否把好證據關,是成敗的關鍵。要全面地收集好證據,運用好證據,僅靠當事人自己是不行的。這時,律師的作用就不能低估。根據民事訴訟案中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當事人每提出一個主張,就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打官司就是打法律,斗法律,所以也得有戰略戰術。,(一)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二)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三)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四)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五)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七)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八)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九)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十)其他證據。,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一)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二)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三)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公證處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并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在遺產官司中,對于一些自己沒有把握的,或者是情況非常復雜的,律師介入其實是比較能提高判決訴訟的可能性的。
法律客觀:一、怎么打房屋遺產官司1、確定是否需要請律師。律師是專業人員,具有法律知識全面,訴訟經驗豐富,因而,請律師就成為打官司的首選。當然,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自己又能說的清楚,就沒必要請。但往往有的案件比較復雜,當事人又缺乏法律知識,無技巧和經驗,請律師就非常必要了。2、把好證據關。從法律上講“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的支持,即使有關系,也只能贏一時,不能贏到底。因此,當事人能否把好證據關,是成敗的關鍵。要全面地收集好證據,運用好證據,僅靠當事人自己是不行的。這時,律師的作用就不能低估。根據民事訴訟案中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當事人每提出一個主張,就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3、打官司一是“打”法,“斗”法。打官司就是打法律,“斗”法律,所以也得有戰略戰術。法律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就實體法來說,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繼承法律適用方面的司法解釋。由于繼承案件種類很多,因此,打官司的過程就是“尋找”法律的過程,當事人必須依具體案件“找”相應的法律依據。就程序法而言,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事人應當請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處理。4、掌握庭審技巧。庭審技巧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綜合藝術。當事人應當針對相關案情,事先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利用各種可利用的論辯方法、技巧等手段,盡可能使案情向著有利于自己的一方發展。二、房產繼承請律師打官司多少錢律師收費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定額收費,這不是以訴訟結果為衡量標準的,這一般省司法廳、物價局均有收費標準;還有一種是風險收費,一般是適用于追討風險較大的經濟案件,那么是付一筆前期辦案費用,至后以實際收到款項的百分比收費,但這均比定額收費比例要高得多,具體比例你可以律師協商。風險代理最高不超過30%。房屋繼承官司律師費用,具體需要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判斷,是可協商的。對于家里的兄弟姐們多的的家庭,一旦房屋遺產分配不公平的時候,很容易出現糾紛,因此怎么合理分配是立遺囑人要思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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