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遺贈與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采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采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后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于死后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于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5、《繼承法》中關于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相同點是:
當事人所處分的財產都是遺產,遺囑人、遺贈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必須由當事人親自所為。
遺贈扶養協議
一、遺贈扶養協議分為兩類:(1)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說,這里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后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里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里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不著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2)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里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戶”、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戶”遺贈財產的權利。二、遺贈扶養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具體如下:
1、遺贈扶養協議為雙方法律行為,協議的成立,需遺贈人與扶養人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其成立無需受遺贈人的承諾;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有償的法律行為,受遺贈人(即扶養人)受遺贈權的享有以承擔扶養遺囑人的義務為前提。而遺贈是單務、無償的法律行為,受遺贈人只享有遺贈人指定的贈與財產上的權利,而不承擔財產上的義務;
3、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性法律行為,協議一經簽訂即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死因行為,它雖然在遺囑人生前設立,但必須在遺囑人死亡后才生法律效力;
4、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則不受此限;
5、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無須在遺囑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協議取得遺產,而遺贈則是在遺贈人死后才發生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以下這些情況下遺囑不生效:
1、遺囑所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經先于遺囑人死亡;
2、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經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權;
3、附有解除條件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之前或之時,解除條件成就;
4、遺囑人死亡時,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標的已不復存在。若該財產為遺囑人生前以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所處分,則推定遺囑人變更遺囑。但若該財產系因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則涉及該財產處分的遺囑內容不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聯系在于都是遺贈行為,區別是后者以扶養為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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