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后,在合同中約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某種形式的擔保方式,以期發揮其具有的一定擔保作用。一、買車交定金與訂金的區別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訂金是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屬于主合同的。2、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就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訂金給付后,如果發生一方違約,導致需要解除合同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3、二者的適用范圍不同:定金的擔保方式可適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合同中。二、定金返還可以要求利息嗎定金返還不可以要求定金,但可以適用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三、什么情況下適用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 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訂金和定金區別:定義不同、實質內容不同、退還資金不同、違約處理不同。
1、定義不同。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的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2、實質內容不同。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3、退還資金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定金,只有在對方違約時才可歸還;
4、違約處理不同。訂余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需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和訂金的法律效力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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