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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提交材料有哪些(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帶什么材料)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8-02 10:40:28

起訴離婚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離婚起訴狀,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案由、訴訟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

2、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被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的復印件。

4、結婚證原件與復印件。結婚證已經丟失或者已被毀損,原告可以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開婚姻狀況證明;

5、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出生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6、管轄憑據,通常是原、被告的戶口本、身份證。

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

3、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4、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

5、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

6、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

7、涉及其他爭議財產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

訴訟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被告方送達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一并作出判決。

起訴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酌情返還;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下面,就讓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二、離婚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哪些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提供結婚登記證書的目的是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如去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相關的證明。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相關證據。這項證據的證明目的是關于婚姻系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等情況。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或者其他書面的證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不過在收集這項證據時,最好像專業的婚姻律師求助,以免對他人造成侵權。      5、提供子女的相關資料。提供的信息應包括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在懷孕期間,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關于財產的證明材料。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明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收入和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關于以前是否有過離婚訴訟的證據。如果以前曾起訴過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并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這會影響到法院是否會判決準予離婚。      三、《民法典》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起訴離婚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都少不了當事人準備提供相應的材料。而這些材料往往對離婚手續的辦理也是有所影響。在不同的離婚方式下,需要當事人準備的材料不一樣。

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件和材料?

1.結婚證: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護照:需要提供雙方離婚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已經就離婚協議達成一致,則需要提供離婚協議書。 4.財產清單:如果雙方需要分割共同財產,則需要提供一份詳細的財產清單,包括房產、車輛、存款、投資等。 5.子女相關證件:如果雙方有共同子女,則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本等相關證件。 6.其他證據:如果雙方需要證明對方的過錯或違約行為,則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短信、郵件、證人證言等。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離婚程序是需要在當地人民法院進行,具體的證件和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區和法院的要求而略有不同,建議在起訴離婚前先咨詢當地的律師或法律顧問,以確保提供完整的材料并遵守當地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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