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的認定構成事實婚姻:
1.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3.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愛情是有保質期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不管怎么說當情侶走到一定的時候就會結婚。那么 事實婚姻的認定是怎么樣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一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吧!
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
是以夫妻名義;
是公開同居生活;
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關于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于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后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征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系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雙方須有夫妻關系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系,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說,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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