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離婚一方不到場的能離婚。被告可以不去法院應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會做出缺席判決,法律后果自行承擔。如果被告當事人一方確實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可以委托律師出席,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方不到場不可以協議離婚,但符合條件的,可以起訴離婚。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雙方協議離婚的,則必須雙方均到場,否則不得辦理離婚登記。若雙方起訴離婚的,一方未到場,人民法院仍然應當以“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進行審理,并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民政部門,持戶口本原件、 身份證原件 及其復印件、以及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離婚協議,民政部門才能 辦理離婚登記 手續。 2、如果 一方不到場 ,則不能協議離婚,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3、男女 雙方自愿離婚 的,準予離婚。 4、雙方必須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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