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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沒寫清楚孩子誰撫養(離婚不寫撫養問題 孩子歸誰)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8-03 06:17:10

離婚后孩子歸誰怎么判定

離婚后孩子歸誰怎么判定

離婚后孩子歸誰怎么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孩子是無辜的,他(她)該跟著誰呢?怎樣保護孩子健康成長呢?下面為大家整理的內容,方便大家弄清楚離婚后孩子歸誰怎么判定,歡迎大家查閱參考。

  離婚后孩子歸誰怎么判定1

   一、離婚夫妻就撫養權達成協議,則協議優先。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二、離婚夫妻就撫養權達不成一致,確定規則如下:

   1、子女不足兩周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解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4、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在具體案件中,收集子女判歸女方對其成長有利的證據,一般可以從以下因素考慮:(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歲之內。(2)女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3)子女是否一直跟隨女方生活。(4)女方工資收入是否相對穩定。(5)女方的學歷情況。(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8)男方是否有過錯的。(9)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意愿。(10)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因素。

   而如果需要證明子女判歸男方撫養較為有利,則一般會從以下因素考慮:

  (1)女方是否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

  (3)男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影響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7)其它子女隨父對其成長有利的因素。

  綜上所述,法院將會結合上述各種因素,綜合衡量雙方的優劣條件,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最終做出判決。

  離婚后孩子歸誰怎么判定2

   一、離婚后孩子歸誰怎么 判

   1、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依據以下情形確定:

  (1)如果子女在2周歲以內的,一般由女方獲得撫養權;

  (2)子女周歲以上的,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8周歲以上的,尊重子女的意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二、變更撫養權條件及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8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8周歲,過了幾年,超過8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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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內的孩子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但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歲以上但未成年的孩子

  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但是這并不是說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監獄服刑,并沒有撫養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由服刑人員撫養的情況會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堅持撫養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有繼父母的孩子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意再撫養孩子的,可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離婚后繼父母愿意負擔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應當允許。此種給付行為不是法定義務,應出于繼父母的自愿。

   收養的孩子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即已形成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夫妻離婚,不直接撫養繼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須支付繼子女的撫養費。

  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有兩個孩子撫養權

  怎么分配

  對于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協商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協商不定時,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時,法院一般情況會判決一人一個,這是法院出于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這些角度考慮的;如果還在哺乳期,原則上會交由母親撫養。

   撫養權取證問題

   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此外,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撫養權歸屬可變更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出現上述情況,無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比如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等。

  注意: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撫養費如何支付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 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4、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6、兩個孩子時,撫養費一般原則上:雙方分別撫養一個時,互相不需要給撫養費;如果都是一方撫養,另一方需要每月給撫養費。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此外,如果撫養子女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撫養費。

   一方拒絕探望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認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實踐中,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對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傾向行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脅迫子女;

  3、父母有惡習或者有不良道德傾向;

  4、父母有嚴重傳染病;

  5、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此外,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也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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