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必須訴至法院的情形:1、雙方就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一方堅持離婚的;2、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3、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4、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親自辦理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則必須選擇訴訟離婚。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系。(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
1、無法提供原證件的
2、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
3、分居沒有超過兩年的
4、女方懷孕期、哺乳期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之內的,男方不能提出離婚,除非女方提出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
5、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即雙方對離婚事宜達不成共同意愿的;
6、軍婚。如果和軍人結婚,那么在離婚時要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或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是不允許離婚的。
協議離婚的條件如下: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
訴訟離婚的條件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財產分割的標準:
1、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屬于個人;
2、夫妻婚內存在的債務,一般也是平均分配,但一方因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由欠債方一人承擔;
3、不宜分割的財產如房屋等,可以由一方獲得財產所有權,另一方應得份額由獲得所有權的一方折價補償;
4、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或者離婚后生活明顯有困難的一方可以適當地多分;
5、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財產分割的標準:
1、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屬于個人;
2、夫妻婚內存在的債務,一般也是平均分配,但一方因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由欠債方一人承擔;
3、不宜分割的財產如房屋等,可以由一方獲得財產所有權,另一方應得份額由獲得所有權的一方折價補償;
4、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或者離婚后生活明顯有困難的一方可以適當地多分;
5、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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