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再審,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話,會判離,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不會判決離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唯一要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可以申請再審,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如果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才可以再審,否則是不能申請再審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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