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離婚可以通過訴訟提出。
訴訟離婚具體流程如下:
1、選擇受理法院原則上,起訴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住所地一般指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2、起訴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財產證明(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等)。
3、可以通過線上申請、線下提交、郵寄等方式向法院遞交起訴離婚的材料,申請立案。
離婚的條件有:
1、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我國在離婚和結婚上都強調自愿原則。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
對于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2、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包括疾病,殘疾等,這樣的情況都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要有結婚證,結婚證能證明是合法的夫妻。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如果當事人雙方只是同居或僅僅是辦過酒席,卻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的。
法律上是不能算作合法登記的夫妻的,因此不能以辦理離婚證來解除關系,自然也不能按照法律條款來劃定當事人雙方的權益。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重大過錯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5、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6、夫妻對于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已協商一致。在夫妻離婚中,最常見的就是財產糾紛,所以想要協議離婚,必須先對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分割有一個共同認識。在分割財產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
7、夫妻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已協商一致。在離婚協議上要對子女撫養、教育等方面作出安排,要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
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具體如下:
1、離婚起訴狀,離婚起訴狀需要寫明:
(1)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
(4)起訴時所遞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具狀人、起訴時間等內容。
2、雙方的結婚證;
3、原告本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4、子女的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有:
(1)能證明對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材料;
(2)對方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4)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5)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6、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如房產證、汽車購買合同、銀行卡號、股權憑證、保單等;
單方面起訴離婚的方式為:主張解除與配偶婚姻關系的一方,直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且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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