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男方提出退婚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女方退還不需要賠償男方,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退還 彩禮 : 1、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2、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訂婚退婚不屬于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沒有規定。這就意味著,訂婚退婚都屬于雙方的自由,訂婚之后一方不想結婚的可以隨時退婚,退婚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另一方不可以要求退婚一方承擔責任,結婚必須自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訂婚后男方提出來退婚怎么辦
彩禮應退還的情形如下:(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沒有收據,沒有法律事實婚姻(具有結婚實質要求的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沒有婚姻關系,更談不上離婚。只構成同居關系。在實踐中,男女雙方可能只是基于對法律規定的不了解而形成同居關系。但法院解釋相應法律規定后,男女雙方可能愿意根據感情情況補辦登記。如果人民法院簡單判決返還彩禮,則不公平或容易引發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述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必要時向同居男女雙方說明法律規定,在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判決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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