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證明有哪幾種形式?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方法只有兩種:一是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發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通過的法院離婚的,沒離婚證,只能使用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來證明離婚事實。當辦理戶口變更、房屋買賣、銀行貸款等需要證明婚姻狀況時,須提供法律文書時,很多人卻會感覺非常不方便。因為對外提交法院判決書與提交離婚證最大的區別是,判決書里經常涉及大量的個人隱私信息,人們并不愿意讓更多人知道這些隱私信息。為解決離婚當事人的這個煩惱,2017年起,有些法院試行給離婚案件當事人開具《離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上只記載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書案號、類型及生效時間等必要的證明信息,不涉及離婚案件的具體事實,隱去了個人隱私等信息,再加蓋法院公章以示權威,這是改革和創新。“離婚證明書的功能相當于協議離婚中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二者法律效力是等同的。當事人日后辦理戶口遷移、銀行貸款、出國簽證、再婚登記等時,不需向相關單位提供判決書,只需提供離婚證明書即可。
離婚帶什么證件去辦理
首先,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則是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需要的證件: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證件材料有: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二、訴訟陵輪離婚需要的證件: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凱世具判決生效單。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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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形式有幾種?分別需要哪些程序?
離婚其實是一個比較常見事情,可能在20世紀以前,離婚的幾率在全中國都比較少,但是進入20世紀以后,在這個自由開放度比較高的國內,其實離婚率就越來越高。對這種方式其實也是屬于個人自由,畢竟兩個人相處不了了,只有通過選擇離婚的方式,這樣對雙方都好,其實也是能夠理解的。
一、離婚方式
首先來講離婚他是有兩種方式的,這在法律上也是認可的,首先一種就是協議離婚的方式,還有一種就是起訴離婚的方式,這個必須要到法院進行訴訟,而且還要有相應的訴訟環節才能夠離婚,其實這兩種方式的目的就是為了離婚,畢竟兩人都已經達成一致,或者一人已經有堅定的意志,想要離婚了,只能夠通過商業的方式進行離婚,如果是不選擇去相應的法院或者民政局去辦理離婚證的,自行離婚或者不在一起,那也稱不上離婚。
二、協議離婚首先要知道協議離婚它是指夫妻雙方都能夠通過離婚達成相應的共識,而且沒有任何的意義,在共同財產分割和還是阜陽以及撫養費和共同債務費用上都已經達成了相應的一致,那么只要兩人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相應的離婚協議書,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明和證件就可以辦理了,畢竟協議離婚要稍微的輕松一些,因為雙方都達成了一致,是選擇自愿型的離婚,而不是因為其中一方是被迫。
三、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的方式還是比較的常見,訴訟離婚主要指的是夫妻中有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決離婚的,這個時候就必須要有堅決離婚的一方及其法院訴訟,而訴訟時只能夠通過法院來裁決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等相應的問題,這種方式必須要本人在當地居住一年以上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訴訟的時間一般比協議時間長的多,畢竟訴訟是需要一個流程和判定,這個要稍微麻煩一些,但如果其中一方是堅決離婚的,法院都會判定離婚。
離婚需要什么手續證件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到當地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從而解除夫妻之間的關系。夫妻之間感情破散想要離婚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協商、財產進行分割。
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一)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離婚的話,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雙方的意愿為基礎的,所以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女方只要房子,是可以的。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雙方達成一致協議
如果協議離婚的話,一般來說涉及到的問題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和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對這兩個問題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后,可以持此協議及其他有關手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四)如果經過協商達不成一致協議的話,則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如果男方對女方有家庭暴力行為或男方有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話,則在離婚的同時,女方有權要求男方予以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這種賠償是在分割共同財產之外的。
2、對于分割共同財產的問題,法院也將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法院將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女方離婚后生活困難的,男方還應當予以適當幫助。
3、“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 實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民法典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五)哪一方提出離婚從法律上來說并不重要。
(六)民事案件一般為六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延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綜上,我們可知,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雙方還應當攜帶本人的戶口證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在異地辦理嗎
(一)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在其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要是夫妻雙方都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有些情況下可能沒有經常居住地的,那么由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勞動教養或者在監獄服刑的,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以由原告方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如果夫妻屬于軍人的話,則訴訟離婚情況就更為特殊一些了。軍人在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根據情況而定的,有如下幾點:
1、不是軍人身份的對不是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起訴離婚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起訴離婚一方的住所地或者被起訴離婚一方的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
3、夫妻任一方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起訴離婚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離婚一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幾天
(一)如果雙方協商好了,對離婚條件達成一致意見,便可以走協議離婚這個程序。如果協議離婚,需要帶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兩張二寸同版照片,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可。一般來說,一天就能辦理完離婚手續了。
(二)如果雙方沒有協商好,對離婚條件達不成一致意見,便可以走起訴離婚這個程序。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所屬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準備好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等待法院受理、開庭、法院判決。簡易程序一般三個月,普通程序不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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