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就關于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是現下爭議的問題之一,一般情況下雙方關于財產分割都不會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因此在夫妻感情中,分開了肯定都是為了以后的生活著想給爭取到最大權益。一、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二、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方法訴訟離婚:訴訟離婚后,由于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于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對于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2、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3、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三、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第十條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希望上文的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方法以及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依據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家庭生活常見的法律小知識 一、 結婚 離婚 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辦、買賣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 結婚 離婚 的行為。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 結婚 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于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 再婚 、干涉 離婚 自由、干涉 復婚 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對以上行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 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 刑法 制裁 我國《 刑法 》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刑法 》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 二、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婚約引發人身關系糾紛, 法院 不予受理 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到 法院 去要求 法院 保護或者解除他們之間的“未婚配偶關系”,甚至是要求強制履行“結婚的義務”,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 ◆贈送的財產,酌情返還 對正常的因婚約引發的財產糾紛,一般的解決原則有以下幾點: (一)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予以返還;(二)對訂婚期間,當事人雙方一般性的經濟往來或者是贈送的價值不高的物品,受贈人可以不予返還。 ◆“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于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 民法通則 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 精神損害賠償 。 ◆騙取財物,將受法律制裁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談戀愛、訂婚的手段騙取當事人的財物。對此,一經發現,不但騙取的財物要返還受害者,對行為人也要給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據此,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三、只辦酒席、不領證,能算結婚嗎? 大多數人都把一個盛大的結婚儀式當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是只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 領結婚證 ,卻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必須要進行 結婚登記 我國《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 結婚登記 ,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 結婚登記手續 ,取得了 結婚證 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沒有進行 結婚登記手續 ,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系,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 同居 、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系的保護。 四、辦理結婚登記,要邁幾道門坎?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結婚的過程中,婚姻登記又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那么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履行哪些手續呢? ◆結婚登記申請須雙方親自到場 當事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場,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 身份證 和 戶籍 證明; (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 (三)離婚后申請 再婚 的,還須持有 離婚證 件( 離婚證 或準予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 (四)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區,須持有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五)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是在一方父母 戶籍 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須持有該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關系的證明。 ◆教您一招:如何補辦 結婚證 ? 領結婚證 要邁幾道門坎不容易,結婚證丟了還真讓人頭疼。其實不用頭疼。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 離婚證 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所以,可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來代替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結婚也要符合條件,不合條件法律禁止 結婚不但要經過必要的登記手續,而且結婚的雙方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有符合了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才會予以結婚登記。那么當事人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結婚須達法定年齡 我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是我國法律對 結婚年齡 的基本規定。 《民法典》所規定的法定婚齡,適用于所有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境內結婚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外國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許作特殊的規定。比如說,少數民族地區可適當降低婚齡,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 與此同時,出于一些相關因素的考慮,一些行業對業內人員的婚齡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飛行員(包括飛行、領航、通訊、機務、乘務等)因工作需要,適當提高婚齡,男不得早于26周歲,女不得早于24周歲;解放軍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大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也不許結婚。這些特殊的規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幾類近親屬禁止結婚 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但是 婚姻法 多處提到“結婚的男女雙方”。據此我們認為,我國的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結婚的雙方必須為一男一女。 近親結婚的危害在此無須多說。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允許結婚的近親的范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體來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與侄女、姑姑與侄子、舅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結婚 目前,根據我國的《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風病和性病未經治愈的;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 (三)有關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癥、狂躁抑郁癥、呆癡癥患者等。 六、近親屬需分別對待,能否結婚還待細說 近親不能結婚,但這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其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詳細說明。 ◆不能 生育 的表兄妹可以結婚 ◆姻親能否結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姻親是由于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姻親之間并沒有血緣關系,也就是不具有近親結婚對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法律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對于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比如像喪偶的兒媳嫁給公公等這樣的情況,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亂倫,很難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還會引起繼承上的一系列混亂。因此,對于不同輩份姻親之間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會盡量勸其不要結婚。 ◆養親屬或繼親屬之間結婚要慎重 “養親”是由于 收養 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養親之間一般也沒有血緣關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這一條引申,由于 收養 所形成的旁系血親關系,凡在三代以內的也是不允許結婚的。然而在中國的傳統習慣中,并不反對同一輩份之間具有養親關系的人結婚,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養子女之間都是可以結婚的。司法實踐對此也予以了認可。 但是不同輩份的養親屬之間還是禁止結婚的。 “繼親”是由于父母一方 再婚 而與其再婚的配偶及其親屬所形成的親屬關系,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繼兄弟姐妹之間等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 撫養 教育 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 撫養 教育 關系,就形同父母子女,當然不能結婚;如果沒有形成 撫養 教育 關系,那么在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輩份之間的繼親還是可以結婚的。 對于同一輩份繼親之間,如繼兄弟姐妹之間,因為沒有血緣關系,又不與倫理相悖,是可以結婚的。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 在線律師 ,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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