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了結婚證 就不可以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 婚前財產公證 ,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但是,夫妻結婚后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就是 夫妻財產協議 的公證。在夫妻自愿、不違背法律、不侵害第三方的前提下可以達成財產劃分協議,并進行公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第一、二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公證法》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是怎樣的呢?在結婚之前應該好好算清楚雙方的財產,大大方方地擺出來反而不會怎么樣,那么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有哪些呢?隨著 情感小編看下吧。
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1、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男方為了討好女方,將房產登記在女方一方名下。離婚房子歸誰?此種情況比較麻煩,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于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離婚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于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房產,否則最后可能會人財兩空。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支付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
3、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產證的,毫無疑問房產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4、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后采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5、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于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余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等機房所有,對于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6、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前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對房產份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享有房子的產權。
7、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前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也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也不能認為登記在一方名下就是對一方的贈與。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父母的出資比例享有房產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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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前個人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有什么規定呢?下面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1、婚前貸款買房
夫妻一方婚前簽署不動產買賣合同,并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則不能夠完成協議的,人民法院能夠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返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權。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則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賠償。
2、父與母贈與房屋的歸屬
婚后由一方父與母出資為后代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后代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項的規則,視為只對本人后代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與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后代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與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尚有商定的除外。
3、婚內財產分割
婚姻關聯存續時期,夫妻一方懇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嚴重來由且不侵害債務人利益的除外:
3.1、一方有隱藏揮霍、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許偽造夫妻共同債權等嚴重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舉動的;
說“婚姻就是愛情的墳墓”,大抵是沒有領悟到經營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問題沒有很好的疏導解決。
3.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責任的人患嚴重疾病需求治療,另一方不贊同支付相干醫療費用的。
3.3、可以做親子判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懇求確認親子關聯不存在,并已提供須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回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能夠推定懇求確認親子鑒定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懇求確認親子關聯,并提供須要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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