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流程是怎樣的?在婚前3個月內,攜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到指定婚檢機構進行婚檢。婚檢流程包括掛號、抽血化驗、胸透等7個步驟。
婚檢流程
婚前醫學檢查為主要內容的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對預防傳染性疾病的傳播、提高婚后生殖健康水平、減少出生缺陷的發生有著重要的作用。婚檢流程主要有以下幾項:
1、婚檢時間及要求:(1)周一至周五;(2)體檢當天須空腹。
2、婚檢證件:(1)本市戶口或身份證;(2)每人三張一寸照片。(注:黑白彩照均可)
3、婚檢的7個流程:(1)掛號;(2)去婚檢科分診室等候;(3)抽血,化驗血液;(4)提取尿樣;(5)胸透;(6)返回婚檢科體檢,體檢包括:身高、體重、視力、生殖器檢查;(7)當日或次日下午聽婚前保健課。
4、等待并領取結果。
婚檢的最佳時間
一般來說,檢測結果只在3-6個月內有效,因此,婚檢最好在婚姻登記前3個月內進行。一方面能夠避免結婚登記時精神等各方面不足,另一方面還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對檢查出的疾病進行治療。
婚檢完成后,若檢出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或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婚檢單位會在《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意見”欄內注明“建議不宜結婚”。
婚檢內容
婚檢內容包括以下三部分:
1、問病史:
(1)要問清楚雙方的疾病史,如有沒有急、慢性傳染病、心臟病、腎炎、精神病、重要臟器及泌尿生殖系統疾病等。
(2)要問清楚雙方家族史,尤其在直系親屬中有沒有遺傳性的病史,像精神病、癡呆、先天畸形及其他遺傳疾病。
(3)還要問一下,雙方是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女性的月經史和男方遺精情況,這對于及早發現影響婚育的疾病很有幫助。
(5)如果是再婚,醫生還會了解過去的婚育史。
2、體格檢查:
(1)一般檢查:測量身高、體重、血壓,檢查全身及神經系統發育情況。
(2)主要臟器,如心、肝、腎、肺的檢查。
(3)第二性征的檢查,像毛發分布、脂肪分布、喉結及乳房的發育。
(4)生殖系統的檢查,包括內外生殖器的發育情況,有沒有先天畸形和其他情況。
3、實驗室檢查:血、尿常規檢查,包括肝、腎功能等,必要時做精液檢查、染色體核型分析和梅毒螺旋體檢查、HIV等。
大多數人都能輕松過關,但總還是有一些人會遇到種種麻煩。婚檢中還會查出得慢性肝炎的或是攜帶乙肝病毒的人如“大三陽”的人,體內的乙肝病毒還在復制,還有較強的傳染性,如果過性生活,就有可能傳染給對方,所以醫生就會勸告,對方最好注射乙肝疫苗,性生活中要使用避孕套,否則確實有被傳染的可能性。另外還有一些先天性生殖器畸形,性病梅毒、HIV等等建議不結婚或治療預防措施到位!
婚檢報告
一般婚檢報告在檢查當日即可拿到。由于婚檢需要空腹抽血,建議新人早晨去醫院做婚檢。一般婚檢時間在半小時到兩小時之間,視具體檢查項目而定。婚檢報告一般男女各一份,包括對各檢查項目結果的說明以及是否建議結婚等等。
婚檢報告的結果主要有以下四種:
1、婚檢合格。
2、暫緩結婚(一方有傳染病或精神病,治愈后方可結婚。)
3、可以結婚但不宜生育。
4、可以結婚但暫緩生育。
法律分析:1、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填表
2、區婚檢科分診室等候
3、提取尿樣
4、抽血、化驗血液
5、胸透
6、返回婚檢科體檢,體檢的內容包括:身高、體重、視力、生殖器檢查
7、當日或次日下午聽婚前保健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并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法律分析:婚檢的大致流程如下:1、進行掛號;2、排隊候檢;3、對必要的項目進行檢查;4、等待檢查結果。目前法律并沒有強制要求婚檢,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婚前體檢準備事項:當事人去做婚檢時,需攜帶各自的近期免冠照片兩張、居民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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