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需要的條件有: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具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2、雙方當事人因為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兩年以上;
3、具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
離婚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當事人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即兩人自愿達成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3、協議離婚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適當的處理;
4、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作出妥善安排;
5、離婚協議必須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
協議離婚程序:
1、申請:申請自愿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初審:結婚登記員對于夫妻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初審無誤的,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離婚冷靜期:申請離婚,初審通過后,有30天的冷靜期,30天內,有任何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員核實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此時,離婚失敗;
4、共同申請領證:冷靜期30天到期后,如果雙方都都沒有撤回申請,那么此時就可以共同去領離婚證了。30天領證期內,如果雙方都沒有反悔,也沒有忘記領證這件事情,并且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此時則需要進行下一步的審查;
5、審查;
審查時,雙方需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有效身份證;
(2)結婚證、戶口本;
(3)離婚協議書;
(4)每人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發證:審查后,對于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離婚,并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夫妻單方面提出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夫妻單方面提出離婚需要的條件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的方法有:
1、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就是否離婚、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內容達成一致,形成紙質離婚協議,并將雙方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帶到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手續;
2、訴訟離婚,需攜帶訴狀、身份證原件等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果如下: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對方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當事人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當事人仍堅持要求離婚而對伐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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