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注意事項及以后問題
1、離婚前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2、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分割完成??商岢鰮p害賠償。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4、子女的撫養權歸誰所有。5、離婚協議以取得離婚證為生效要件,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簽字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注意事項及以后問題一般如下:1、離婚前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2、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分割完成。可提出損害賠償。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4、子女的撫養權歸誰所有。5、離婚協議以取得離婚證為生效要件,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簽字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伙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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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如下:
1.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夫妻個人財產屬于個人。
2.夫妻婚內存在的債務,一般也是平均分配。
3.不宜分割的財產如房屋等,可以由一方獲得財產所有權,另一方應得份額由獲得所有權的一方折價補償。
4.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或者離婚后生活明顯有困難的一方可以適當的多分。
5.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一般來說,如果夫妻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需要先就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協商。對于財產的分割,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通常情況下是均等分割,若一方有過錯可以適當的少分財產。最終離婚夫妻如何分割財產,完全取決于雙方的協商。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只要具備法定情形,當事人均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被隱匿或者轉移的,可直接請求分割財產;共同財產被變賣,如果變賣行為有效則只能請求分割變賣所得價金,若變賣行為無效,仍然可以請求分割被變賣的共同財產;被毀損的僅能請求支付賠償金、偽造債務的,可以請求非法占有人返還共同財產,在返還不能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協議離婚要求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同時,雙方離婚還要求完全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離婚協議可以規定哪些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劃分原則及明細;
5、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6、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7、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8、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9、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10、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1、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訴訟離婚方式分割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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