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需要辦理公證嗎
解除同居關系 的協議書不需要辦理公證。雙方簽訂的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在不 違反法律規定 的情況下,是有效的。并不需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可以增加對雙方的約束力。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 法律約束力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 民事法律行為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現在總有人提什么:"同居協議書”,“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等等說法。rn請問這些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受法律保護嗎?如果是夫妻關系,而且雙方簽訂的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居關系協議書”公證與否都有法律效益,如果需要一種保證,在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后,還是需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因為公證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對財產分割是有確定性的。
擴展資料:
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是通過立法、執法、訴訟、守法過程中對法律權利資源的最優配置,除去各種成本耗費后,進而實現法律資源使用價值在質上的極優化程度和量上的極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綜合效果。用公式表示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
法律分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內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益是法律本身之外的社會各項收益與成本之比(有經濟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法律的內部效益是法律自身運轉過程中的投入和產出的問題(有立法效益、執法效益、司法效益、訴訟效益、守法效益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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