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也沒有法律效力,登記結婚才確立夫妻關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分析
婚姻無效的含義: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無效可分為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當然無效是指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自行主張無效,無需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宣告無效,顧名思義就是婚姻需要經過宣告確認程序才產生自始無效的法律效力。我國同大多數國家一樣采用宣告無效,也就是必須經法院裁決并宣告無效,才發生無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無效方式,有利于國家對違法婚姻的監管,通過具體案件的裁決引導公民建立合法婚姻。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結婚證的具體辦理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當事人應當在符合結婚的條件下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如果存在不適用結婚登記的條件的,或者未辦理結婚證的,那么該婚姻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無效婚姻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了,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 沒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婚姻無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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