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
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一、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1、出現以下情形的,男方可主張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不返還彩禮的五種情形是什么
不返還彩禮的五種情形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彩禮返還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彩禮退還的情況有以下三種:1、雙方尚未登記結婚;彩禮的退還一般在結婚前退還,結婚后不能退還。2、已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住在一起,但這是一個特殊情況,婚后可以退還給新娘的價格。3、婚前支付彩禮的行為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在這里確定“生活中困難”是絕對困難的,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困難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返還條件?
彩禮返還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雖已經結婚登記但并未共同生活;
2、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當事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4、彩禮返還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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