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再婚后死亡其財產分配應當先將其再婚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歸屬于死者的財產屬于其遺產,再婚之后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前妻或者前夫不能繼承。
法律客觀: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方式:事實婚姻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決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同樣適用于法定婚姻財產分割方式。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币罁撘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兩種: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分割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由夫妻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協議分割,便于財產的歸屬落實,有利于婚姻糾紛的解決。因此,只要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并未損害子女利益,即應承認其效力。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決分割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離婚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婚姻法財產分割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一、婚姻法財產分割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涉及財產分割的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沒有約定當事人可起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二、婚姻內的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三、分割養老保險金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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