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夫妻離婚協議撤銷方式如下:
1、夫妻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將其撤銷。
2、但若夫妻根據該離婚協議進行了離婚登記,則該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可撤銷。
3、若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向法院就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申請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辦理離婚證的程序是: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離婚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過后的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夫妻 雙方協議離婚 的,需要向 婚姻登記處 申請離婚并簽署 離婚協議書 ,然后在為期三十天的 離婚冷靜期 內,只要 一方不想離婚 ,都可以從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申請,離婚程序將在撤回后結束。 法律規定,自 婚姻登記機關 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 一方不愿意離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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