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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同居財產分割協議要注意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8-06 18:19:36

同居財產分割協議書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院公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那么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均可適用這個法律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本人進行如下深入剖析。
  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介定。
  對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以后的期間,財產關系認定和分割應當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當然不適用該解釋。而對于結婚登記之前的同居期間,當然可以適用該解釋。不過應完全符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要求,那么如何才算符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呢?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綜合參考評定:
  (1)在內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只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于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道理很簡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那么在向外人介紹時低調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系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常結伴快樂出游;雙方已經到專業影樓拍攝了婚紗照,制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么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于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共同湊錢、共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并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于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為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共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財產分割案件當中,想將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實都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是根本不可能辦到的,但舉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是需要的。如:
  雙方共同出游時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系,并親密無間;
  婚紗照,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愛人”或者“配偶”;
  接待雙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證明雙方已經對父母宣稱雙方之間的男女關系;
  在雙方日記、通話、短信、郵件、書信中所體現的雙方以夫妻相稱的稱謂及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在進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生活;
  雙方互相代理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簽合同、代交費等),共同投資、共同購置大件財產,為共同生活或對方事務付出勞務或者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等),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對待。
  2、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占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綜上所述,對于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不要指望法律會給出一個“1+1=2”的答案,對于紛繁復雜的兩性關系、家庭關系、財產關系,只能依據現有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定謀求一個在公平、公正和正義下的綜合評定結論。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子財產怎么分割

同居 就是男女之間在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在一起生活居住,也就是說兩人完全是心甘情愿的,長時間的在一起生活,而且周邊的人都知道,但是沒有到民政局領取 結婚證 ,不是法律上承認的夫妻關系。同居本身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兩人一起生活、居住形成的這種 同居關系 ,可能是一種無效的婚姻,可能是要求被撤銷的婚姻,也可能是屬于 非法同居 或 事實婚姻 等。 男女同居關系是缺少正規合法的婚姻要求的一種關系,所以不在法律保護的范圍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發生任何的糾紛矛盾,也沒有相關的法律給予雙方相應的保護和幫助。那么雙方同居期間的房子財產的分割,應該怎樣處理呢?現實中可以按以下的原則來解決: 1、如果男女雙方有事先約定好的房子財產如何劃分的協議 《 婚姻法 》第12條里明確說明,無效婚姻從頭到尾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屬于無效的,兩人不存在像合法夫妻一樣所謂的權利和義務,兩人同居期間得房子財產,雙方可以坐下來協商,如果商量不成的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判決。 所以,雙方同居期間的房子財產怎么分割,法律上是沒有要求的,完全可以按雙方當事人的意愿來處理。雙方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房子財產如何分割寫成書面協議,那么男女雙方都應該自覺遵守協議上的約定,如果雙方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可以拿此協議到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2、如果男女雙方沒有事先約定好的房子財產如何劃分的協議 一種情況是兩人沒有領取結婚證就像正常夫妻一樣生活在一起。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里說:男女同居期間如果是兩人一起出錢購買的房屋等財產,兩人一起打工或一起做買賣取得的經濟收入,要么是根據雙方所占的份額比例對這份 共同財產 享有一定的支配權利;要么就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對該份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果有 證據 能夠說明是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自己的勞動報酬或者是別人贈送給自己的,自己 繼承 來的正當的所得,這種情況可以歸一方當事人所擁有;如果不能證明,那么共同財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投資比列來進行分配。 無論雙方當事人是本身自己還有另一半就跟別人生活在一起,還是都單身生活在一起,只要兩人是沒 結婚 就居住在一起,都可以按以上所說的處理,二者只是在 解除同居關系 方面有所不一樣,在處理共同財產上是一樣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兩人得婚姻屬于無效婚姻,這種情況下兩人得房屋 財產分割 問題 曾經有的人同意共同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有的人同意共同財產歸兩人一起擁有,要是能有合理的依據說明是個人投資的,投資了多少,那就按前者來,如果沒有依據,那就只能視作兩人共同擁有。還有的說法,如果兩人解除同居關系時,有文字協商好的東西,按書面協議處理,如果沒有的話,兩人平均分配。 2001年的時候,《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里有一條說,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兩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兩人共同所有。但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修訂,最終得出的處理辦法也是按照按照份額分配或者共同擁有。 綜上所述,同居期間的房子財產,如果兩人有協議的,都愿意履行協議的,按協商好的處理;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是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所得,那就歸該當事人所有;如果不能證明的話,根據當時兩人得投資比例來分割,如果不能明確確定兩人的投資份額,那就兩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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