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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如何分割(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8-06 22:00:22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首先,夫妻財產分為個人財產以及共同財產,離婚后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舉證責任:對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無法舉證,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1)工資、資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27、29條(二)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洗漱用品、化妝品、裝飾物、衣物等價值不大的物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為個人財產;④離婚后又復婚,離婚分得財產為個人財產;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30、31、78條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三)房子如何分配?1.所有權屬于夫妻雙方的,協商分配,無法協商的,由法院判決:(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2.經濟適用房:一方婚前取得購房資格,并在婚前購置房屋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一方在婚前取得購房資格,但在婚后購房,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若另一方確有出資,并主張返還出資及資金占有期間利息的,予以支持。雙方婚后取得購房資格,共同出資購買的,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7、78條3.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分配,無法協商的,法院無法直接判決歸屬,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使用權歸屬。待取得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另行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7條4.貸款的房屋:(1)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怎么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貸款方式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離婚時,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不動產歸屬于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2)婚前一方或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一方或雙方支付首付款,并貸款,不動產登記在雙方或另一方名下的,如何分割?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系出資一方明確對登記一方的贈與。分割時考慮雙方貢獻大小、家庭付出、撫養子女等因素,平衡考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3)婚后簽訂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在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名下,如何分割?婚后購置,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歸屬哪一方及對應折價款補償,需考量不動產出資貢獻大小、權屬、價格、銀行貸款及還款、居住情況等,體現公平原則。(4)婚后以一方婚前財產全額購買的自住房屋如何分配?購買房產的錢款全部來源于婚前財產,如資金全部來源于個人房產的拆遷補償款,婚后購買的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該房產是用于自住并非投資,產生的增值部分仍屬于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5)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如何分割?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該出資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該出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割比例綜合考慮雙方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及還貸情況因素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6)父母為子女全部出資購房,如何分割?婚后父母全資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原則處理。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約定優先,若無約定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考慮雙方父母出資比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4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5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一、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1、離婚后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割,如果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進行分割。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相關法律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

法律主觀: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
(一)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二)關于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的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民法典》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且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很難把握,但這正是長濟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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