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才算無效婚姻?
1992年,農村專業戶張紅經他人介紹與在縣城工作的沈學明認識。后由于沈學明單位要分房子,匆忙于1994年元月2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上記載的張紅的出生日期是1973年9月13日,該日期是張紅讓他人幫忙偽造的。其實際出生日期應為1974年9月13日。雙方登記后并未同居生活,亦未置辦共同財產。后張紅覺得與沈學明之間并無共同語言,雙方性格不合,難以相處下去,便向法院起訴離婚。
問題:法院會判決他們離婚嗎?
答:張紅是1974年9月13日出生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張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那么,什么是無效婚姻呢?所謂無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違法結合。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即某人在結婚之后,在某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在尚未依法離婚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時,無論其第二個婚姻關系中的對方是否已經結婚,該第二個婚姻關系都屬于重婚,是無效婚姻。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為自然科學和人類的長期實踐證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男女結婚,會影響到民族的健康,也有悖于人們的婚姻道德觀念。因此,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即使他們通過某種途徑締結了婚姻,他們的婚姻也屬于無效婚姻。
從保護民族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質出發,婚姻法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但婚姻法對婚前雖然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卻已經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并不是一律宣布無效,而是作出區別處理。即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在結婚之后雖經過醫治,仍然沒有痊愈的人所締結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那些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在結婚以后經過醫治,其疾病已經痊愈的人所締結的婚姻,則是合法、有效的,不屬于無效婚姻。因為疾病已經治愈的人,其原有禁止結婚的情況不存在,其原有疾病,不會再對其配偶及后代產生不良影響,因而,他所締結的婚姻關系不應當因此而被宣告無效。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的婚姻。具體來說,就是男子未達到二十二周歲,女子未達到二十周歲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生活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不利于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為此,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本案中,張紅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判決原告張紅與被告沈學明離婚,而應判決其婚姻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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