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婚姻 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 結婚 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我們已經共同生活八年了”“我們已經有了夫妻之實”“我們在老家辦了酒席”“我們已經有了孩子”難道這樣不算事實婚姻嗎?非得領個結婚證嗎?結婚證有什么用?
▍事實婚姻
如果沒有領結婚證,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呢?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
法律上規定,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即,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持續、穩定的同居),同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
法律上規定,由于沒有結婚證,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這屬于普通的戀愛同居關系。
我國采取登記結婚制。也就是說,現在男女雙方結婚必須有結婚證,法律上才認可雙方婚姻關系的存在。
年輕人可能覺得只要雙方感情好,有沒有結婚證無所謂,為什么要拘泥于形式呢?愛你的終究是你的,不愛你的,拿個結婚證來綁住一個人,也留不住一個人的心,要結婚證有什么用呢?為此特定請教了律師。
▍結婚證的作用
結婚證是雙方婚姻關系的得到法律保護的憑證,除了能證明婚姻關系外,結婚證的用途很廣。具體如下:
財產方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買賣,還有房屋拆遷、過戶,遺產繼承、債權債務方面,需要用到結婚證。
子女方面:辦理生育登記、子女戶口、子女入學等方面需要結婚證。
出境方面:出境旅游、移民留學也可能需要結婚證。
婚姻關系證明方面:一旦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想要離婚,或者夫妻雙方發生糾紛,想要通過訴訟維權,必須拿結婚證證明原先的婚姻關系存在。如果有侵害到婚姻關系的行為,比如說重婚,也需要用到結婚證來維護合法權益。
▍溫馨提醒結婚證用處多多。適婚青年裸婚、閃婚可以,但是一定不要不登記結婚,不拿結婚證,謹防以“只要感情好,結婚證不重要”、“難道我們的感情需要結婚證才能維護嗎”等等理由為借口的感情騙子,尤其是已經結婚的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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