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離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當事人如果想離婚的話,可以通過訴訟離婚或者是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懷孕期間對雙方離婚的限制有所不同。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應當受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理解
1、 “懷孕期間”的含義
“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者終止妊娠)的一段時期,這里的受孕包括自然受孕和人工受孕,分娩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宮產,終止妊娠包括自然終止和人工終止。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通常指的是夫妻雙方發生性關系而造成的懷孕期間,對此理解上不存在歧義。此外,還包括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的懷孕期間,以及女方在婚后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期間。
2、“分娩后一年內”的含義
所謂分娩,是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一段時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是順產還是剖宮產,也無論嬰兒娩出時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內男方均不得提出離婚。即女方產后幼兒死亡或早產,仍應適用本條規定。
3、“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的含義
終止妊娠,即結束懷孕,是指母體承受胎兒在其體內發育成長的過程的終止,胎兒及其附屬物胎盤、胎膜自母體內排出是妊娠的終止。包括自然終止妊娠和人工終止妊娠,自然終止妊娠主要指胎兒患有嚴重疾病停止發育等,人工終止妊娠則指的是因意外懷孕、孕婦患有妊娠期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胎兒發育異常
等需要人工終止妊娠。在醫學上,人工終止妊娠時,如胎兒已經發育成熟,可能成活。但結合前后文,本條規定的“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包括胎兒成活的情形,如提前人工終止妊娠后胎兒成活,則應當認定
為“女方分娩”,本條規定的終止妊娠僅指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終止妊娠,對婦女的身心健康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婦女在此期間也應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4、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規定限制
這里所說的“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過錯,或者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認
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依法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這是因為當女方存在嚴重過錯時,客觀上已經嚴重破壞了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該離婚請求不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和婚姻的本質,也合乎道德的要求。根據審判實踐的經驗,遇有下列情形時應變通處理:
(1)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而男方不知情的或者婚后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包括賣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為)而導致懷孕、分娩、終止妊娠行為的。
(2)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者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女方在特定期間意圖殺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嚴重威脅,或女方對男方有虐待、遺棄
行為,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或女方經常侮辱、誹謗男方,在公開場合詆毀男方聲譽,損害男方人格,有厭惡男方之舉,夫妻無感情,夫妻感情難以維持等情形。
(3)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4)女方對幼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本條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旨在保護婦女、幼兒,避免女方因受刺激影響哺乳,損害幼兒健康。但如女方對幼兒未盡撫養義務,虐待或遺棄幼兒的,從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出發,應當準許男方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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