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分析:因為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雙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同居關系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不能按照離婚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辦法進行,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具體的財產分割辦法如下解決: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同共有處理。雙方按出資比例或者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產視為贈與行為,視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屬于連帶之債。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或者又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經濟幫助。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解除同居關系時的財產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