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沒有經濟能力的處情況下,若確定是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另外按照法律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于各種原因,在我國,男女之間的經濟收入仍有一定的差距。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因此,規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有利于消除婦女在離婚問題上的顧慮,有利于保障離婚自由,同時也有利于防止離婚后造成不良社會后果。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與夫妻關系系存續期間的撫養義務是不同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互相撫養的義務是無條件的。但是夫妻離婚后,其人身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隨離婚而消失。一方對另一方提供經濟幫助是有條件的。
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已經存在的生活困難,不是指離婚后任何時候發生困難,都可以請求幫助。同時另一方有負擔能力,幫助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
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是:
(1)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2)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當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可給予長期的經濟幫助。
(3)在執行幫助期間,受幫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應由其配偶撫養,幫助一方可終止給付。
(4)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對于要求繼續給予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5)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
另外,不能將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予以混肴。經濟幫助是一方對另一方有條件的幫助,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的權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其生活,另一方則不予經濟幫助。但是不能用經濟幫助代替共同財產的分割,以防止損害接受經濟幫助的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擁有的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