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什么手續
協議離婚有什么手續協議離婚有以下手續:
1、夫妻雙方協商好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
2、簽訂離婚協議書;
3、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及證件
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以及雙方的結婚證原件。此外,雙方當事人還需要準備離婚協議書,并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
詳細解釋如下:
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是用來證明雙方身份的重要文件。結婚證原件則是證明雙方婚姻關系的重要憑證。這些文件在離婚協議的簽署和登記過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過程中的核心文件。它應該詳細列明雙方同意的離婚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探視權等。離婚協議書的制定需要雙方充分協商,確保內容的公平和合法。在制定過程中,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雙方當事人需要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在提交所需證件和離婚協議書后,婚姻登記機關會對文件進行審查。如果一切符合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會發放離婚證書,正式確認雙方的離婚事實。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協議離婚相對訴訟離婚來說較為簡便,但還是需要雙方充分溝通和協商,確保過程的順利進行。同時,不同地區的婚姻登記機關可能會有不同的具體要求,建議在辦理前先進行詳細咨詢。
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包括如下:
1、結婚證:提供結婚證的原件或復印件。結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的重要文件;
2、身份證:提供離婚雙方的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身份證是用于確認雙方身份和個人信息的文件;
3、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提供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的原件或復印件。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用于確認雙方的戶籍情況;
4、離婚協議書:準備離婚協議書,詳細說明離婚雙方的協議內容,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
5、撫養協議書(如適用):如果有子女,準備撫養協議書,規定子女撫養、撫養費等具體事項;
6、財產清單:提供夫妻雙方的財產清單,列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的詳細情況;
7、離婚申請書:填寫離婚申請書,包括雙方的個人信息、離婚原因等內容。
協議離婚的方式如下: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打印,如閔行區和普陀區。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并提交,如徐匯區。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系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后,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辦理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及證件
法律主觀:
辦理離婚需要如下相關手續:夫妻雙方自愿訂立離婚協議,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離婚需要的證件包括:雙方身份證;雙方戶口本,雙方結婚證,雙方一寸免冠彩照各二張,雙方自愿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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