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子女出生證等證件。離婚手續(xù)如下: 1、協(xié)議離婚的,需當事人訂立書面離婚協(xié)議,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一個月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 2、起訴離婚的,需當事人想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確認感情破裂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分析:
協(xié)議離婚需要以下手續(xù):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2、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xié)議內容的意愿;等等。協(xié)議離婚需要的證件:1、雙方有效戶口簿;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3、結婚證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需要的證件和手續(xù):
1、協(xié)議離婚的,簽訂離婚協(xié)議后,帶齊結婚證、身份證和離婚協(xié)議書等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的,帶齊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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