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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8-07 09:21:58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4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5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是:1、協商處理。在離婚時,男女雙方有權根據雙方的意愿,自主決定財產的歸屬權,由雙方按照定的比例進行分割。2、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原則判決。如果男女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所以,夫妻離婚時不一定均分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配方式如下:
1、雙方可以先行通過協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原則上一人一半,男女平等;
2、夫妻二人如果不能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過錯的,依法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對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么規定的
對共同財產的認定是: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好聚好散是每個人都希望的,結婚時是受每個人的祝福,離婚雖然可惜,但是夫妻之間該算明白的還是應該算明白。那么,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一、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二、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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