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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需要什么證件(辦理復婚證需要哪些證件齊全)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8-07 14:29:37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和材料

一、辦復婚手續要準備哪些材料

1、辦復婚手續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復婚的流程是什么

復婚的流程如下:

1、男女雙方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2、提交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復婚需要什么證件需要什么手續?

復婚需要以下證件和手續:
1. 婚姻登記證書:復婚需要提供離婚證書、死亡證明或其他法律文件,以證明你已經有資格再次結婚。如果你需要復婚,你應該在離婚后90天內提出申請。
2. 個人身份證件:你需要準備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和戶口簿等證明文書,以證明自己的身份。
3. 兩位當地居民作證:當復婚申請提交后,需要兩位當地居民作為婚姻復婚雙方的證明人簽字,其身份證明資料也需要提供。
4. 其他手續:你還需要完成婚姻登記手續,提交申請、領證等步驟,依據當地規定和流程,公證和繳納各種費用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復婚手續和所需證件可能會有所不同,還需要根據當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落實。

離婚后想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后想復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1、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4、領取結婚證。
民政離婚手續辦理材料:
1、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是離婚手續的核心文件,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并簽署,內容包括離婚的原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
2、身份證件:雙方需要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證明雙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
3、結婚證: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證明雙方的婚姻關系;
4、子女身份證件:如有共同子女,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證明子女的身份和撫養情況;
5、其他相關證明:如有房產證、汽車證等共同財產證明,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離婚登記申請表:需要填寫離婚登記申請表,注明雙方的個人信息和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夫妻雙方需要認真考慮和評估后果,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和法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和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和材料

復婚手續需要準備的材料: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辦事程序有審核申報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費-發證。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法律規定: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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