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應具備什么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婚姻法》第6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xiàn)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fā)現(xiàn),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并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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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jīng)]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經(jīng)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一是不能重婚;
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是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以上就是關于結婚必須具備什么條件的相關介紹。
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前提如下:
一、雙方都處于單身狀態(tài)沒有配偶。
二、雙方是自愿結婚的。
三、雙方都達到了法定婚齡,即男方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年滿二十周歲。
四、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另外,結婚前還要做到:
1、知根知底
兩人相處最重要的雖然是現(xiàn)在和未來,但最好也了解一下他的過去,看看他在哪里上的學,以前做過什么,以前的感情經(jīng)歷,是否有特殊經(jīng)歷,這些都可以了解一下,這樣才更有安全感。
2、經(jīng)濟互通
大多數(shù)男女在婚后財產(chǎn)都是互通的,在經(jīng)濟上形成合伙,彼此掙多少錢,有多少錢,欠多少錢各自心里都有數(shù)。若經(jīng)濟不透明的話,在經(jīng)濟上很容易產(chǎn)生分歧,影響彼此之間的關系。
3、良好溝通
婚前一定要有良好的溝通,雖然婚后可能會出現(xiàn)一些變化,未必能像商量好的那樣完美,但至少兩人都做好了應對婚后生活的準備。
司法解釋
《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guī)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后,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zhì)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于解決婚前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實踐問題。
《婚姻法》第5、6、7條規(guī)定了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tài),雙方并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系不符合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后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于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qū)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而婚前同居關系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系不屬于法律調(diào)整范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對于結婚的相關認定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guī)定的,特別是在雙方準備領結婚證之前,還需要對相關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存在強迫結婚或者并沒有遵守婚姻自由的原則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司法機關來對婚姻狀態(tài)進行無效判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婚姻法結婚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婚姻法已經(jīng)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中結婚具體條件有:男女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女雙方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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