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
男方贈予女方的彩禮當中是不包括三金的,三金是屬于彩禮之外的一個物品,所謂彩禮其實指的就是男方給女方的一個聘金,用來確定兩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并且也是使兩個人婚姻的約定達成共識的一個重要步驟。
彩禮錢多少完全是取決于男方家里人的實際經濟能力以及男方家里人愿意給多少,現在社會上也流傳著一種非常最好的風氣,就是有不少女方的父母仗著嫁女兒的名義,要求男方給予高昂的彩禮費用,除了彩禮費以外,也要男方買房和買車,但實際上并沒有完全的義務來支付這些費用。
結婚三金誰來買
由該男子的父母購買
婚姻三金一般由男人購買,父母也可以購買。它代表了兒媳的滿足感,可以自己準備。但現在的氛圍是開放的,最好帶著女人一起選擇,這樣才能保證選擇她喜歡的款式。
那人自己買的
除了父母的購買,男人也可以自己購買,因為一些孩子的家庭經濟緊張,或者他們花了很多錢準備婚禮,而他們父母的資金不夠,所以男孩完全有可能為自己買單。畢竟,他們娶了自己的妻子。
彩禮退還的認定條件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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